一、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预审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六条
三、申请条件:
1.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法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拟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5.二寸免冠近照3张;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用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理地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
八、咨询电话:12333
九、投诉监督电话:87012564
十、查询网站: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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