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生育补助费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三、申请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失业证及复印件;
2.出生婴儿的出生证和准生证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理地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号窗口
八、咨询电话:12333
九、投诉监督电话:87012564
十、查询网站: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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