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
三、申请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GSP认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
2.符合定点布局规划。
四、申请材料:
1.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法律法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无药品违法案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并通过省级药品监督部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验收。
3.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检查,无违反价格政策行为。
4.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店内经营的医保药品应达到西药600种、中成药500种、中药饮片400种以上;不经营中药饮片的,经营的药品品种应达到1400种以上;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5.药品应有营业用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且有30平方米以上的阴凉药品仓库。
6.具备2名以上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从业人员需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的岗位培训证书,身体健康。
7.具备2名以上熟练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与医保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理地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号窗口
八、咨询电话:12333
九、投诉监督电话:87012564
十、查询网站: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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