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哪些职权? (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3.社会保险稽核通过什么方式进行? 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
4.哪些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1)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2)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3)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或者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5)参保人员将本人的病历证、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用于冒名门诊或者住院的; (6)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待遇,超量配药或者配取与其本人病情不符的药品后,转手倒卖,非法牟利或者挪作他用的。
5.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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