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含早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进行定额补偿,标准为:

(一)剖宫产手术4000元;助产手术3000元;平产2500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1500元;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500元;宫外孕手术3500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100元;复通手术3500元。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