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小工伤的范围是什么?
小工伤指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到医疗基本终结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工亡事故除外)伤害事故。
三、小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发生小工伤事故伤害后,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小工伤认定。
四、新《工伤保险条例》有什么亮点?
有七大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五是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六是进一步重视工伤预防工作;七是加大了工伤保险施行强制力度。
五、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费率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六、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精神,各类参保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确定,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确定。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确定。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当年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下的,次年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当年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次年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人力社保部门未确定费率前,先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待费率确定后再行调整。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到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暨东路58号)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窗口。
九、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什么资料?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十、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一、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二、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限如何规定?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次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费)。
十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五、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从什么时候开始?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
十六、小工伤认定办法从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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