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JD13—2016—0003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诸暨市财政局 |
文件 |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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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人社发〔2016〕55号
关于贯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诸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诸政办发〔2013〕3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16〕144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诸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16〕14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贯彻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异地转入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余额,若不分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的,其转入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划入当年账户。
二、职工医保待遇结算
(一)普通门诊。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报销部分,按统筹基金、当年个人账户金、公务员补助经费顺序支付。
(二)住院与特殊门诊。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报销部分,按统筹基金、当年个人账户金、公务员补助经费顺序支付;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至2.5万元部分,按当年个人账户金、统筹基金、公务员补助经费的顺序支付。
(三)起付标准和转外就医按比例自理部分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三、城乡居民医保有效签约
对上一年度的有效签约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的,累计净报销额再提高200元。有效签约参保人员名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在年度结转前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年度内不作变更。
四、自费费用、自理费用、自付费用概念的确认
(一)自费费用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项目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中药煎药费,空调费,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以上部分,材料费中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等。
(二)自理费用是指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中按比例自理部分,转外就医按比例自理部分等。
(三)自付费用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按规定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时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2月27日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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