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JD13-2016-0002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诸人社发〔2016〕30 号
关于调整部分异地就医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从2016年7月1日起,凡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绍兴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医疗服务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就医地价格规定执行(不含住院床位费、特需服务相关费用),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我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6日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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