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诸暨市慈善总会人社系统互助基金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诸人社发〔2016〕22号)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诸人社发〔201622


 
关于公布诸暨市慈善总会人社系统互助
基金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系统互助基金管理,经局党组讨论,市慈善总会批准,现将人社系统互助基金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金建明
    副主任:赵荣明、寿才涛
    秘书长:寿才涛(兼)
    委 员:蔡建楠、方月朵、钟 明、钟元栋、蒋芬芳
    
    附件:1.诸暨市人社系统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诸暨市人社系统困难职工临时救助执行标准(试行)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9日         
 
 
 
 
   

  抄送:市慈善总会,派驻第五纪检组。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附件1
    
    诸暨市人社系统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互助基金会是互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属市慈善总会领导,对慈善总会负责。
    第二条 基金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职人员由基金会自主产生,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主任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制度,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基金来源为干部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含在编聘用人员)、单位划拨的互助金、各类捐赠、其他收入。基金设在市慈善总会,由市慈善总会代管。市慈善总会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使用“谁参与,谁受益”,以“关爱职工、救急救难”为宗旨,“公正透明、量入为出”为原则。
    第六条 基金帮扶对象为自愿参加并缴纳互助金的干部职工,帮扶期自缴纳互助金之日起为期一年,一年一期。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干部职工及家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因病、因灾等造成家庭困难的帮扶,以及共建社区、联系镇的困难户。个人帮扶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基金会负责制定,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第八条 基金帮扶程序:1.申请。帮扶对象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表格可在诸暨市慈善总会网站下载)。同一家庭,同一原因,原则上一年申请一次。2.审议。秘书处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基金会。3.审批。基金会适时召开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审批,由主任签署意见后实施帮扶。4.发放。市慈善总会将帮扶款汇入帮扶对象指定账户。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公布帮扶情况,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建立帮扶档案,规范帮扶管理。市慈善总会每年对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诸暨市人社系统困难职工临时救助执行标准(试行)
 
    为认真执行《诸暨市人社系统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更好地体现慈善救助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人社系统困难职工临时救助执行标准。
    一、当年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大学救助
    1.只限当年考入大学的,其他已在读的不在此列。
    2.困难家庭是指因家庭有重大病人或因家庭遭受重大灾难而造成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原则上救助对象为单职工家庭,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
    3.一般救助标准为2000元,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当年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的医疗救助
    1.当年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达到10000元(含)以上的,自负部分按15%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当年医疗费用不进医保部分自负(仅限于正规医院发票内的自负部分,并属于正常治疗,不含保健品等辅助性物品)达到30000元(医保范围内自负不足10000元的自负部分可与此累计计算)的,超过部分按15%救助,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
    上述两项如都达到救助标准,可以累计计算,但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三、当年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或财产损失的救助
    1.造成家庭成员致残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救助2000元;造成家庭成员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救助3000元;造成死亡的救助5000元。
    2.本系统在职人员因疾病等原因死亡的,双职工家庭救助3000元,单职工并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者救助5000元。
    3.扣除各种赔偿和救助,财产实际损失超过5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15%救助,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财产损失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应理赔和获救助资料。
    四、生活特别困难的干部职工家庭救助
    1.互助基金重点救助特困家庭。特困家庭的标准为: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而造成家庭欠债多、生活条件艰苦、生活水平低的特困户。一般一次性救助3000元,属市级特困户或个别特别困难需要特殊帮扶的可一次性救助5000元。
    2.其他临时性困难家庭采用年终慰问方式进行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五、其他说明
    1.救助对象必须每年缴纳互助金(如“慈善一日捐”等)。凡申报对象,必须经互助基金会集体讨论。
    2.除上述救助范围,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由互助基金会集体讨论报市慈善总会批准后实施救助。
    3.符合上述多项救助条件的,只限于1项救助,按最高额项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为一次性救助。
    4.2016年起按本标准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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